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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8-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8月27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 玲

现就《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5年4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与民革开展立法协商;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天宁、新北、金坛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市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座谈会,广泛听取市级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主体、第三方机构、律师等各方面意见;赴东莞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及时将法规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专家进行全面咨询论证,就相关制度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会同经济工委、发改委等部门认真研究,反复沟通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8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市场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基层人大、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专家提出,建议增加涉外服务条款,服务经营主体“走出去”。经研究,明确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经营主体提供搭建交流平台、预警通报重大风险、指导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明确商务等部门应当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发挥联通政企、融通内外、畅通供需的功能,引导、帮助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外贸金融服务模式,提供支付结算、出口信用保险等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基层人大、企业家、专家提出,建议完善土地要素保障条款,加强工业片区整体配套建设。经研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加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与服务。要求资规、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存量土地、既有厂房等资源信息化平台,为经营主体项目选址提供精准匹配服务。明确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明确加强工业片区整体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要求住建、资规等部门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对既有工业片区整体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推动相关主体建设和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提出,建议增加经营主体账款支付方面的规定。经研究,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及时向经营主体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账款;大型企业应当依法依约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要求市、县级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账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问题,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督促整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家、专家提出,建议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助企经验做法,增加经营主体纾困救助内容。经研究,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纾困救助机制,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国际经贸环境重大变化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提出,建议增加中小企业扶持和民营经济促进方面的规定。经研究,明确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搭建完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合作平台。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两个健康”创新实践。(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政务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民主党派、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家、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增加政务服务智慧化、政务数据共享、兜底服务、监测评价、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内容。经研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要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明确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要求建立政务服务兜底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明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政务服务的政策措施。要求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数字知识、数字技能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关于绿色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专家提出,常州作为新入选的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议增加或者完善“绿岛”、绿色制造体系、新型能源体系、碳足迹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总结推广我市“绿岛”经验做法,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绿色低碳转型需要,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可供经营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明确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明确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多场景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明确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支持经营主体进行碳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碳足迹管理工作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人文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建议完善政商关系、政企沟通机制、文化软实力建设等条款,增加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经研究,明确本市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反映和诉求;对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弘扬创新争先、务实担当、崇德向善、重义守信的人文精神特质,统筹推进文化软实力建设,推动文商旅体融合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明确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支持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实践。明确倡导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工商联等通过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或者制定指南等方式给予支持和引导。(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五、关于法治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家提出,建议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条款,优化“综合查一次”,增加非现场监管等内容。经研究,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查一次”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执法数据资料和处理结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协调和监督。明确推进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民主党派、企业家提出,建议增加异地执法、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等方面的内容。经研究,明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对违规异地执法,应当依法及时处置。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商联等畅通咨询沟通渠道,建立完善协同指导机制。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犯罪,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侦查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同时要求加强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能力。(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企业家提出,建议增加营商网络环境方面的规定,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经研究,明确本市营造清朗的营商网络环境;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要求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测治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

六、关于推进监督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民主党派、基层人大、企业家、社会公众提出,建议通过迭代升级任务清单、开展监测评估、发布营商环境报告等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明确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改革发展要求和经营主体需求,动态调整、迭代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牵头制定并公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任务清单。明确鼓励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创新举措,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复制推广。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营商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并至少每三年向社会发布一次营商环境发展报告。(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六十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基层人大、专家建议增加人大监督条款。经研究,细化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应当每两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章节作了删减、名称作了修改,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本市其他法规已有详细规定或者无表述必要的条款,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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