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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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玲 2025年8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白云萍主任带队赴金坛区开展实地调研;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兄弟城市学习遗址立法经验。法工委组织召开市、金坛区两级相关部门、单位座谈会,深入听取金坛人大、部门、相关乡镇、遗址保护机构、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赴遗址所在地三星村、西岗村面对面听取村民委员会、当地群众等的意见建议,深入沟通交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法律和专业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金坛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反复沟通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保护体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基层人大提出,遗址保护机构、村级组织在遗址保护中十分重要,建议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统筹协调,明确保护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职责。经研究,针对遗址保护管理涉及层级多、部门多的实际,为强化统筹协调,在明确市、区、镇政府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根据管理需要,部门职责中增加了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任体系更为完整。对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扩充,明确了遗址保护机构的设立主体。细化村民委员会职责,并新增保护机构与村委会的沟通机制,以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遗址保护,突出了村民参与和利益共享。(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关于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专家提出,遗址保护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强化专业支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保护格局,并对公众参与建立激励机制。经研究,在鼓励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和保护机构对社会参与的指导和支持责任,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将文物保护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新增专家咨询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此外,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或者危及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关于补偿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基层人大、人大代表、专家提出,遗址保护应当平衡保护与当地村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经研究,明确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星村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因遗址保护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四、关于保护区域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保护区分级划定的规则,对保护区域的禁止行为对照上位法进行梳理,强化系统性和针对性。经研究,明确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界桩,在保护区域设置标牌,公示保护区域平面图。同时,对禁止行为进行了梳理,根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域内新增刻划、涂污、破坏文物的禁止行为,在保护范围内新增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禁止行为,并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上位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此外,删除了草案中关于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是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虽然把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但主要是对两个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作了区分,建设活动可以依据保护规划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五、关于环境风貌整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建议明确按照保护规划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的相关要求制定规范,加强对保护区域的风貌控制。经研究,明确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风貌控制的规范,并予以公布。(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六、关于建设工程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部门建议,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在遗址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征求其意见。经研究,明确在三星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主动征求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保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意见。在三星村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相关作业时,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遗址保护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七、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提出,文物安全至关重要,应当建立全方位的预防和应急体系,将安全责任分解到政府、部门、保护机构。经研究,根据三星村遗址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明确政府落实安全责任制,部门加强对遗址安全的监管,要求保护机构配备安防、消防、防洪、防雷等设施并建立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加强遗址状况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洪涝灾害、风灾和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建立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联合检查及保护机构日常巡查的检查体系,明确镇政府可组织志愿者、村民协助巡查。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启动程序和处置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 八、关于利用的规范与引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三星村遗址是探索长江下游地区史前文明演进的关键实物载体,要挖掘文化内涵,加强理论性、学术性研究,提升遗址文化地位,在利用的同时要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破坏遗址风貌”等问题。经研究,明确遗址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文化导向、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明确支持开展与其他遗址的跨区域文化研究和交流;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主动参与三星村遗址利用工作,为三星村遗址保护、研究、展示等提供数据支持。鼓励合理利用相关文化资源,融入三星村遗址文化元素,创作相关艺术作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随着遗址知名度提升和文创开发增多,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加大,明确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星村遗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明确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制定遗址开放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执法部门提出,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行为对遗址安全存在直接威胁,其他城市对这些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建议根据遗址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罚则。经研究,明确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由金坛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相应调整,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或者无表述必要的条款,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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