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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5-12-2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12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晓云

《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我委对条例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消防安全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防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为加强消防安全领域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住宅形态日趋多样,火灾风险交织叠加,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先后出台《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全市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措施,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依然存在主体责任不清、消防配套设施老化失修、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治理。因此,制定《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

社会委会同常委会法制工委全过程参与前期立法过程,积极参加市消防救援支队、司法局组织的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活动,深入了解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在责任落实、设施维护、日常监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4月,赴长沙、宁波、杭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学习兄弟城市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与立法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峥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立法咨询专家、社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过程民主、科学、公开。12月10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我委认为,条例紧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聚焦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各方责任界定、消防设施建设更新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难点痛点,梳理了市和辖市(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消防救援、住建、公安等部门相关职责;明确了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居民住宅区消防管理服务平台,既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符合目前管理的实际和需求。同时条例还存在监管职责划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实现路径设计、保障措施配套不够清晰等问题,现就增强条例操作性和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体例结构。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所在章节定位不匹配,章节逻辑体系不够严谨,如第五章“监督保障”中第三十五条“特殊群体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险制度”等与该章核心定位不匹配,建议调整。

2.关于自主管理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对应职责。条例针对配备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已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职责,但对未配备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小区,部分条款未清晰界定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及对应职责。如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但未明确自主管理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及具体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均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设定了具体消防安全要求,却未对实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小区提出对应管理要求,如消防演练等,建议统筹调整相关条款,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3.关于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共三款,分别涉及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审查验收备案规定、老旧小区及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的更新纳入机制,条款内容存在逻辑层次不清晰、实操性不足等问题。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等要求,建议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制定配套实施规范,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具体要求。

4.关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条例第二十条对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承担及维修资金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内容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化条款,难以有效指导基层实践。结合基层调研情况,当前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资金使用衔接不畅、适用情形界定模糊、全流程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即便我市已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规定,仍无法系统性破解上述堵点,建议进一步细化条款内容,并增设维修项目完工后验收、资金使用情况公开等制度设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5.关于电动车、电动汽车充电停放设施。依据省安委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安〔2025〕11号)中关于“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配备消防长钩、锂电池专用灭火器、智能AI摄像头等设施”的要求,结合当前锂电池火灾防控重点及“事前预防”政策导向,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上述设施的配置要求,同步衔接智慧消防建设趋势,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6.关于完善禁止性条款约束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参照上位法明确了居民住宅区内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相关行为,部分条款已由上位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对应罚则。但调研显示,堵塞安全通道、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违规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顽固性突出,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刚性约束机制,切实破解此类顽疾。

7.关于特殊人群消防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特殊人群居住场所配置消防设施作出规定。为落实省安委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安〔2025〕11号)中对“自救互救能力较弱群体,重点是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居住场所,全覆盖安装智能烟感报警、‘一键呼叫’等求助求援类装置”的要求,建议结合我市特殊人群消防安全保障实际,衔接文件精神优化该条款的设施配置导向,进一步提升防护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关于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范围界定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居民住宅区涵盖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从实际情况来看,城镇与农村在建筑布局、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目前对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全篇仅第十七条对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水源配置作出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确保条例条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关于增设底层商铺、配套办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居民住宅区的范围包含其同步规划建设的底层商铺、配套办公场所。该类场所与住宅共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住宅区整体安全。建议在条例中增设相关条款,明确该类场所要求。同时由于底商业态复杂、火灾风险差异大,建议配套制定专项管理指导意见,细化不同业态的安全标准与监管流程,形成闭环管理体系。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的逻辑顺序、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修改建议,相关内容已整理并移交法制工委,供后续修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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