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
||||||||||
|
||||||||||
|
——2025年12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 王峰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城市安全底线的必然要求。居民住宅区作为群众生活居住的核心空间,其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坚决守住安全底线。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化,我市居民住宅区呈现出类型多样、产权复杂、设施老化、人员结构多元等特点,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压力持续增大。制定专门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安全发展理念融入城市治理各环节的具体实践。 (二)制定条例是破解治理突出难题、回应民生需求的现实选择。近年来,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发展和生活方式转变,新老问题交织叠加,治理短板日益凸显。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够明晰,各方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二是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机制不健全,老旧小区“欠账”较多;三是用于消防方面的资金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业主信任度低;四是伴随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普及率的提高,消防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源头管控和末端管理亟须加强;五是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业主在消防领域维权难度大,基层协同共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制定条例,正是针对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责任边界、补齐设施短板、健全协同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精准回应群众对安全居住环境的迫切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法治化、规范化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法律法规虽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实践中,针对居民住宅区这一特定场景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立足常州实际,聚焦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规范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的全流程管理,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制定专门条例,将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推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分散管理”向“协同共治”转变,全面提升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调研后,支队第一时间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同时为提高工作质效,聘请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协助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两年来,在市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的共同参与下,深入基层调研、实地走访,听取基层意见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吸纳行业专家对条例的建议,全面收集和充分吸纳先进省市在居民住宅区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按照立法程序,市消防救援支队就条例征求各界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二十多轮修改;市司法局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核、部门会签等,还增加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农村居民集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数字平台建设等内容进行完善。11月24日,条例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针对我市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不清、多方推诿的突出问题,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系统构建了“业主负责、物业履责、基层主责、部门监管”的闭环责任链条。明确业主是第一责任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自治管理责任,详细列举物业企业9项具体管理职责,厘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责任,并确立对隐患处理的责任机制。 (二)破解消防设施建设维护难题。针对小区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日常维护资金落实难、老旧小区设施欠账多等问题,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从“建、管、用”三方面作出规定。“建”的方面,强调规划先行,将老旧小区、城中村设施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计划, 同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并对农村居民集中区作出专门规定;“管”的方面,明确物业企业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保责任,并要求不具备相关能力的物业企业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单位;“资金使用”方面,创新设置“按约列支、每半年公示、接受监督”的费用公示制度,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倒逼物业企业履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并明确费用来源。 (三)强化重点领域和突出风险管控。针对住宅区火灾高风险点,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作了重点规范。针对电动车风险,明确既有住宅区的增建、改建要求和设置标准,并新增相关部门和供电单位的配套支持义务;细化11项禁止性行为清单,如将“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纳入禁止范围;优化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允许远程操作实现单人值班;鼓励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完善协同共治的监督保障体系。针对基层协同共治格局尚未形成的短板,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构建了多元共治体系。系统规定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创设跨部门消防安全协作联动机制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明确由市政府组织建设统一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社会公示;规定行业评价、特殊人群帮扶、投诉举报和火灾保险等监督保障措施。 (五)设定精准聚焦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未按规定委托维保的行为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督促物业企业履行职责,弥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电动车等名词的含义(第四十一条),并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四十二条)。 四、意见分歧协调处理情况 起草、审查期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就条例征求了住建、应急、公安、自规、城管、市监、数据等主管部门意见,就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衔接、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行政处罚设定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讨论,各部门协商一致无异议。 五、关于行政处罚 为健全居民住宅区监管机制,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条例坚持过罚相当,衔接上位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对“未委托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第十八条)的行为设置了必要的罚则。上述条款设定的行政处罚,符合地方性法规权限要求,罚款数额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经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求意见,均无异议。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