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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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吴海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关于开展<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方案》,5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韩九云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工作步骤等。5月20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听取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汇报。5月28至29日,执法检查组赴金坛、武进、新北三个辖区开展检查,实地查看9个现场点位,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区政府和区人大代表、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同时,委托溧阳市、天宁区、钟楼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个辖市(区)均按时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法律监督性质。提前梳理法定职责清单,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条对照检查,报告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填报履职情况对照表。二是突出检查实效。实地检查的点位围绕法规核心制度,涵盖了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河道治理、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工业园区雨污分流等多个方面,既能体现法规实施成效,也能看到存在的不足,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三是突出上下联动。执法检查在内容上结合了省人大常委会省市联动开展太湖流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监督的要求,在方式上与辖市(区)联动,实现检查全覆盖。四是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执法检查组成员除常委会委员外,还包括人大环资城建专业代表和基层人大代表,并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二、法规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法规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法规宣传,健全体制机制,依法履职尽责,并以法规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1+8”专项行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大幅改善,太湖、滆湖、长荡湖等主要湖泊和骨干河道水质均达到了近三十年的最好水平。 (一)强化要素保障,依法治水基础不断夯实。一是强化统筹机制。按照《条例》建立工作协调和区域协作机制的要求,依托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太湖综合治理工作专班,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美丽河湖建设等工作一并纳入高位推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条例》要求编制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保护区域的专项保护规划已完成初稿,要求制定的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完成草案和意见征求,拟进一步上升为政府规章并列入2026年政府立法项目。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三是强化资金保障。2023年以来,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水环境治理资金11.34亿元,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4.4亿元,下达政府债券资金30.52亿元,同时,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为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强化宣传培训。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法规知识和全民守法、护法意识,同时,积极推进大运河文化带、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等项目建设,发展亲水文旅项目,以水文化建设推动水生态保护。 (二)保护修复并举,水域生态功能持续优化。落实《条例》关于水环境重点区域保护和生态化治理的相关要求。一是加强空间管控。严格落实全市重点保护区域和洮滆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加强长江、大运河(常州段)等岸线管理,推进滨河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将滨湖生态空间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控。二是推进水系连通。印发《常州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2024—2035年)》,因势利导实施梧桐河、方家河、祁连河等水系连通工程。三是推进河湖生态治理。完成滆湖退田还湖3.22平方公里,生态清淤630万方,滆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示范工程入选省级山水示范工程;建设金坛长荡湖水生植物恢复区13平方公里,水生植物覆盖度达38.4%;建成幸福河湖609条,农村生态河道503条。四是推进生态廊道和安全缓冲区建设。建成溧阳天目湖等23个生态安全缓冲区,修复湿地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38.6%,各生境斑块的连通度逐渐增加,动植物栖息自然生境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指数明显提升。五是实施引流活水。持续优化沿江口门调度方案,利用长江优质水源,提高城区河道水环境容量,年均引水量稳定保持在8—9亿方,各河湖生态水位保障程度均达100%。 (三)加强源头防控,生产性污水治理成效明显。落实《条例》关于工业、农业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一是严格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截至2024年底我市已超额完成“十四五”减排目标。二是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全市纳入重点监管的367家涉水排污企业雨水排放口均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除5家不具备联网条件外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推进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2023年以来新增工业污水处理能力7.4万吨/日,总处理能力达25万吨/日,后续还将规划建设3个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实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11个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片区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8.26万亩,池塘标准化改造5.27万亩。全市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均稳定在95%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4.5%,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四)创新推进模式,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落实《条例》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和排水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建立“五统一”工作机制,由各辖市(区)确定统一的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和具体业务单位,一体化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城乡水污染物平衡核算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乡镇污水治理短板编制“一镇一策”提升方案。2023年以来全市新建污水管网227公里,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1.5万吨/日,完成456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100%。二是加强排水管理。利用许可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对排水户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小散乱”排水户综合整治,规范沿街商户排水行为。三是推进住宅小区管网整治维护。开展小区阳台排水整治和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积极探索管网专业养护进小区,主城区已累计完成655个小区的排查整治,后续将转入长效养护,同步推动其他区域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五)注重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备。一是完善监测体系。对照《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预警的要求,构建以“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为核心的“三水统筹”环境监测网络,全市共布设136个覆盖湖泊、水库、主干河流和支流支浜的eDNA监测点,强化水生生物和水生态监测能力。二是强化智慧赋能。创新开发具备智慧感知、指挥调度、问题诊治三大功能为一体的“水美常州”数字应用平台,实现对全市水生态环境智慧感知,对水环境异常情况实时报警,形成“实时监测-溯源排查-综合整治-定期评估”的闭环管理模式。三是健全河湖长制。全市落实各级河湖长1898名,注册民间河长突破3.5万名。修订河湖长履职评价办法、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将河湖水质、长效管护情况等纳入重要评价指标,有效激发了河湖长的履职动能。四是严格环境执法。《条例》实施以来共查处涉水环境违法行为89起,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刑事16件,非法捕捞违法违规案件174起,有效遏制了偷排直排、非法捕捞等水环境违法行为。 三、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实施《条例》,我市的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但严格对照《条例》要求,在全面依法履职上还存在差距,具体体现在: 一是规划编制进程相对滞后。为更好衔接国家及省“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考核目标,目前,《条例》要求编制的市、区两级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保护规划完成初稿,湿地保护规划和市级湿地名录尚在编制之中,都没有正式出台。《条例》要求编制的规划属于中长期的专项规划,总体目标、要求等受“十五五”发展规划的影响不大,还是要加快编制进程,完成规划草案,争取尽早出台。 二是各方协同协作的机制还有待健全。由于各类河道功能、权属及管理要求不同,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联合管护缺乏制度性安排,还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交叉、信息共享不及时等现象。水文、气象等数据资源实时交互更新尚未完全实现。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部分镇村级河长压力传导不够、责任意识欠缺,履职主动性还有待提升。社会公众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不够深入,参与意识不强,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部分居民对雨污水管线分流改造、阳台排水整治等工作不理解、不配合,部分小散乱排水户和餐饮企业对整治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主动整改的积极性不高。 三是洮滆滨湖生态空间地理界标尚未设立。《条例》第28条第4款明确要求在洮滆两湖生态空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检查发现尚未设立。 四是生活污水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各地还普遍存在重城市、轻乡镇;重工程建设,轻运维养护;重主管网建设、轻源头污水收集的现象。小散乱整治由于存在业态动态变化,也多存在“反复治、治反复”的现象。小区雨污水管网错接、漏接、混接问题依然突出,早期建设的管网破损、渗漏现象较为严重,基层在管网检测与修复、水质监测与分析等方面技术和装备能力还不足,影响工作质效,《条例》关于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的做法覆盖面还不广。 五是河湖生态功能恢复依然任重道远。全市河湖水系总体联通性差,水体流动性不足,自然岸线较低,河湖生态功能较弱,水质改善基础不稳固,容易出现反复。《条例》要求在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但各地在实施相关工程时仍较多采用直立式硬质驳岸且生态化措施不足。新孟河引江调度未能形成常态化运行机制。 四、检查建议 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严格执行《条例》及相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 (一)持续强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要优化组织措施,全面落实好《条例》关于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区域保护协作、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等要求,牢固树立流域一盘棋思想,完善流域联防联治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细化考评措施,有效激发各级河湖长在推动河湖水质改善、落实长效管护责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强化执法监督,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行政司法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要深化法规宣传,普及水环境保护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落实《条例》关于定期评估水生态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的要求,通过水环境的持续改善提高公众的获得感,使维护水生态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加快完备保护规划和配套制度。规划是统领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开发建设、城市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水生态系统修复的前提和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快编制重点保护区域、湿地等保护规划,规划内容既要与上位规划相衔接,更要体现出地方的生态保护特色。规划还要远近结合,在高质量完成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把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分期目标落实到“十五五”发展规划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落地落实。《条例》要求政府制定的配套制度是对法规的延伸和细化,对于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出台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通过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激发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要加快修订完善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促进节约水资源。 (三)科学实施水生态的保护和修复。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设立洮滆两湖生态空间地理界标,在生态管控区内坚决严控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建设。要在总结长荡湖水生植物恢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科学组织洮滆两湖水生植物种植,提高湖区水生植物覆盖度,加快入湖河口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要加快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因势利导推进支流支浜水系连通,科学有序组织河道清淤轮浚,多措并举建设生态岸线,同时,积极开展引流活水,建立常态化引水机制,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提高水体自净能力。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廊道和生态岛建设,一体化推进河湖、山林、湿地的保护和修复。 (四)系统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要进一步以“五统一”工作机制为抓手,健全以辖市区为单位的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体系,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力度,扩大排水设施覆盖区,加快实施乡镇污水“一镇一策”整治方案,推动乡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要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投资效率和设施效能,从整体上提升全市城镇生活污水的接管率、处理率和达标率。要有序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充分运用污染排放控制区溯源排查工作成果,组织开展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漏接整治和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要落实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综合市场等排水户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雨污混接混排等现象的发生,同时,积极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专业化运营维护的方法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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