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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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 杨继洪
根据立法程序,我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智能制造是强国建设的主攻方向,是新时代新征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性、引领性任务。近年来,全市上下紧扣城市发展定位,不断健全制度规划体系,着力构建“1028”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数实深度融合,加快试点示范建设,智能制造综合实力快速提升,2023年,我市第四次入选省制造业创新转型成效明显地区,连续三年在中国先进制造业百强市榜单上排名第16位,首次入围全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强城市、位列第8位。但对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我市智能制造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差距,例如智能制造关键技术支撑有待突破,智能制造产业生态体系有待完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有待提升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制度供给,解决智能制造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与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环境,为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被确定为立法项目后,我工委与法工委一起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就《条例(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以及部门责任、制度设置等与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进行交流探讨,并赴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吸收其他城市的有益经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 《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后,我工委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对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及时将《条例(草案)》文本、立法对照表、起草说明发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经济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市人大代表经济运行观察点征求意见。召开多场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市有关单位、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家代表、立法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经审查并综合各方意见,我工委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履行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其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在智能制造供给、应用、支撑、人工智能赋能、服务保障等方面设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结构合理,表述较为清晰。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1.关于在对照党中央最新的决策部署和体现常州特色方面。例如智能制造与新质生产力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制缺乏阐述,同时党的二十大以来,一些名词概念、行业标准、发展重点、场景应用等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建议按照党中央的最新决策部署,结合常州智能制造名城的城市定位和构建“1028”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实际,把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发展、人才招引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文件制度等转换为体现常州特色的法言法语,在条款中融入更多体现常州元素的内容。 2.关于立法目的和定义。第一条(立法目的)要紧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建议修改为“为了促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锻造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第二条(智能制造定义)要更为精准,建议参考《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修改为“智能制造是基于先进制造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功能,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效率效益和柔性的先进生产方式。” 3. 关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职责界定。第三条(基本原则)中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然而内容中基本都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条款内容,部分条款中政府职责界定不清,例如第十条中规定“政府加快开发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加速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市场的主导作用体现不够充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鼓励国有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建议修改为“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 4. 关于部分章节条款的内容交叉。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从智能制造的供给、应用、支撑三个维度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作出了规定,但是存在着一些层次不清晰、条款内容有交叉等现象,例如第二章智能制造供给最关键的核心应该是科技创新和人才供给,而《条例(草案)》关于人才的相关内容设置在了第六章服务保障中,同时仅依靠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智能制造的人才工作,推进难度较大;第二章第十二条中明确要加强协同创新,第十三条中明确要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存在交叉重复;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指出要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准备深度融合,内容与第三章智能制造应用的内容存在交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出的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内容,第十八条提出的开发、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等内容,均属于支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的支撑要素,建议整合到第四章智能制造支撑中。 5. 关于第五章(人工智能赋能)内容的调整优化。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相继出台,参照两地条例内容,人工智能是区别于智能制造的产业和技术。《条例(草案)》中人工智能赋能主要是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实现“智改数转网联”,与第三章(智能制造应用)条款设置目的较为相似,建议整合优化。 6. 关于条款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问题。例如第十七条“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第二十四条“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第三十六条“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第四十五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第三十九条第三款“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第四十三条“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首版次工业软件”;第九条“制造业智能化转型”,第十五条“企业数字化转型”等等,建议表述相对统一。 7. 关于建议增加部分。第十一条关于系统创新,智能制造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创新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来源于企业,建议增加“支持企业、高校、机构之间资源充分共享机制”;增加“建立智能制造技术共享中心,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享专利、数据和实验资源,降低重复研发成本”;增加“发挥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作用”的相关表述内容。第四十一条关于人才引育,当前智能制造的人才来源较为复杂,建议增加“加强智能制造专业任职体系的建设,支持鼓励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智能制造相关岗位人员的职业化发展(包括职称等)”相关内容。 此外,我委还收到了一些对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内容和文字的书面反馈意见,相关内容以附件形式一并移交给法制工委,供后续修改时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条例(草案)》其它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 附件 关于《条例(草案)》其它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 (1)第四条第三款,建议增加“省级以上开发区”。 (2)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参与”改为“开展”,同时研究考虑增加职业学院、创新联合体等组织。 (3)第八条中的“系统协同”修改为“部门协同”,“长三角一体化”修改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4)第九条中的“智能化转型”修改为“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5)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市重点发展工业母机和机器人产业集群……”,列举的重点产业比较单一,建议进一步斟酌研究。 第二款中“用产学研”修改为“产学研用”,“突破基础零件”修改为“突破基础零部件”。 (6)第十四条第一款“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过程”,由于产品全生命周期已经包括了制造全过程,建议删除“和制造全过程”。 (7)第十五条中,根据《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苏政办发〔2021〕109号),建议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修改为“智改数转网联”服务商。 (8)第十七条第三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成本,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建议整合到第六章服务保障内容中。 (9)第十八条第二款,鼓励的对象建议增加链主企业以及相关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因为链主企业本身的产品标准要求更加具体,对产业链的相关企业具有牵引作用。 (10)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支持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智能标杆企业”这四类示范应用场景,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对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这三类示范应用场景进行了描述,缺少对智能标杆企业这一示范应用场景的描述。 (1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支持智能制造企业打通研发、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环节”,缺少了重要的销售环节,建议修改为支持智能制造企业打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等环节”。 (1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新能源、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车联网、合成生物、低空经济等领域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推进智能化升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技术,与列举的其它产业领域同时出现不妥,建议删除。 (1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智能制造标准研究,鼓励企业突破现有标准,主导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鼓励应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4)第三十一条中的“赛事、论坛等活动”这类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修改为“技术交流等活动”。 (15)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制造、开展服务和管理”,建议修改为“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开展研发、制造、服务、管理等业务”。 第二款中的“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能源产业发展”,此处单独列举新能源产业不妥,建议修改为“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16)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发挥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 (17)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议修改为“建设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和特色化市域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 (18)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改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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