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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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2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经济工委,市工信局、司法局,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一是征求意见。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二是调研论证。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开展立法调研;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兄弟城市学习相关经验做法。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三是专家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专家咨询论证。法工委组织对各方的修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反复沟通协调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6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完善智能制造相关定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提出,对智能制造的定义要更加精准。经研究,参考《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先进制造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功能,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和创新能力、效率效益和柔性的先进生产方式。(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明确发展智能制造的战略定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提出,条例要体现出制造业是我市“基本盘和压舱石”,要突出“国际化智造名城”的城市定位;同时完善立法原则的表述。经研究,明确发展智能制造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坚持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持续打造“常州智造”城市品牌。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安全可控、开放合作、系统推进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提出,智能制造的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经研究,明确鼓励组建和发展智能制造相关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发展;支持其推动产业协同和交流合作,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智能制造发展相关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企业提出,智能化诊断是智能化改造的前提,需要政府支持推动。经研究,明确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精准开展智能化改造,工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人大代表、企业、专家提出,在推进智能制造发展中,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是基础,同时因投入大、技术门槛高也是难点,建议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相关内容。经研究,明确本市构建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技术赋能、生态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进行“智改数转网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工作机制,制定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政策。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的指导,制定出台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场景参考指引和实施清单。鼓励中小企业结合发展需求和企业实际,用好市场资源和公共服务,推进数字化转型;鼓励龙头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支持智能化改造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和产品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六、完善示范应用相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企业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智能化改造示范应用的相关内容,支持企业之间建设产业智能化应用生态,并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经研究,明确要建立完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推进智能工厂建设;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推动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智能场景建设。同时,条例规定构建产业智能化应用生态,支持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挥智能制造引领示范作用;相关部门要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合作提供服务。要求推动数字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绿色低碳创新结合的典型应用场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七、推动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立法联系点、企业提出,安全是智能制造发展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各方的职责。经研究,明确本市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智能制造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人才培养,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功能安全。要求企业依法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网信、国家安全、工信、公安、数据等部门建立智能制造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安全保护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八、强化智能制造人才的引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高校、企业、专家提出,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非常重要,草案表述不够全面,不能体现智能制造对人才的需求,建议进一步完善。经研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支持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编制智能制造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九、强化企业经营者意识培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专家提出,智能化改造是“一把手”工程,关键在于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建议建立相关培训制度。经研究,明确工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智能制造专题培训计划,加强企业经营者智能制造意识培养,提升对智能制造技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十、关于对智能制造发展的激励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委、企业、立法联系点提出,企业在智能化改造升级时需要大量的投入和精准的技术支撑,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建议明确政府出台激励保障措施要求,建立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智能化过程遇到的困难,并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经研究,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强智能制造发展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指导,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支持的智能制造发展格局。二是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制造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等有效对接,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三是明确工信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企业推送智能制造方面的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要求建立智能制造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智能制造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制定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五是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相应调整,文字进行了相应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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