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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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严 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锡剧作为江苏地方戏曲的重要代表,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独特艺术魅力。常州市作为锡剧重要发源地之一,锡剧文化根基深厚,群众基础广泛。但在现代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锡剧面临观众老龄化、传承人才匮乏、表演技艺失传等严峻问题。为切实保护和传承锡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州市人大与市人民政府决定,与无锡市协同立法制定《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锡剧艺术的繁荣发展。 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了《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安庆市黄梅戏保护传承条例》《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起草过程 《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项目后,我局联合立法团队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立法推进时间表,系统开展调研、起草及论证工作。 一是开门立法广纳民意,1月17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题研讨,形成多维度社会意见参考。 二是精准调研专业领域,2月起,我局立法专班多次深入市锡剧院、武进锡剧团等核心院团,与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居亦琴、沈惠兰等艺术家及青年演员代表深度对话,系统梳理剧种传承、人才培养等核心议题。 三是下沉基层摸清实情,2月底,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溧阳、武进、经开区等地实地考察,通过召开区级部门联席会、院团负责人座谈会、民营剧团交流会,全面掌握基层院团发展现状与立法需求,形成上下贯通的调研网络,历经多轮意见征询与论证,为条例完善奠定坚实实践基础。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历经十次修订形成二十四条精简条款,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不设章节直接聚焦核心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本部分开宗明义,提出锡剧保护传承的目的,列举了上位法依据(第一条),界定了适用范围与锡剧定义(第二条),确立了保护传承方针与原则(第三条),并以例举方式对保护对象作出规定(第四条)。 (二)管理体制。从3个层面作出规定:一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二是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职责;三是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多方参与(第五条至第八条)。 (三)经费保障。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及经费主要用途(第九条)。 (四)锡剧保护。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布局与公共文化支持(第十条);二是加强资源调查与档案保护(第十一条)。 (五)锡剧传承。主要从10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扶持艺术创作与精品打造(第十二条);二是认定传承人及传习体系建设(第十三条);三是构建人才培养与梯队机制(第十四条);四是深化教育普及与校园传承(第十五条);五是强化国有院团引领与民间团体扶持(第十六条);六是推动学术研究与理论创新(第十七条);七是促进产业融合(第十八条);八是优化公共服务与媒体宣传(第十九条);九是支持对外交流与国际传播(第二十条);十是构建数据平台与数字化展示系统(第二十一条)。 (六)区域合作。规定了要建立完善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第二十二条)。 (七)监督管理。强化锡剧演出市场监管(第二十三条)。 (八)施行时间。提出建议施行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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