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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5-07-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许 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现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于2020年12月由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规定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部署。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2024年11月8日,新修改的监督法通过,进一步完善人大备案审查监督制度。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监督法、省备案审查条例新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更好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有效提升人我市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与时俱进制定新的备案审查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上级人大部署要求,法工委于2025年4月启动规定的修改工作,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论证、认真组织起草。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后,6月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分总则、备案、审查建议、审查、处理、保障和监督、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是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三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落实报备责任,将“一府一委两院”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完善备案登记和接收登记的程序要求。三是健全备案审查的核查通报制度,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通报。

(三)坚持有备必审,明确审查重点和工作程序。一是拓展审查方式,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和成效。二是完善审查重点内容,围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合法性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合理性内容开展审查。三是加强依申请审查,完善审查建议的提出、接收、移送、处理和反馈程序。四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上下联动审查的情形和要求。

(四)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制度刚性。一是落实党中央有错必纠的要求,完善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规定对于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函告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为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纠正处理。三是明确纠正处理规范,要求作出的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后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五)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科学性民主性,强调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点”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新增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公开形式作出规定。三是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四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要求加强与市委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协作,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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