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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2025年制定)
发布日期: 2025-10-1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常州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5年8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锡剧保护传承,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锡剧的保护、传承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锡剧保护传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积极保护、融合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锡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等价值的锡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锡剧相关的化妆技艺和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

(三)与锡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四)与锡剧相关的历史场所;

(五)与锡剧相关的传统习俗;

(六)与锡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定期研究锡剧保护传承的工作制度,协调解决锡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锡剧保护传承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锡剧保护、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成立锡剧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锡剧院团、从业人员等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锡剧保护传承。

第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捐助、提供场所、公益推广、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方式,参与锡剧保护传承。支持依法设立锡剧院团、锡剧戏迷组织、锡剧研究会等组织。

第九条  本市按照政府投入引导、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依法设立多元参与的市锡剧保护传承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锡剧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设施建设、传播交流、艺术普及、权益保护等。

第十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锡剧保护传承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审批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锡剧保护传承对象清单管理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锡剧保护传承对象,应当列入清单。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锡剧资源调查制度,并定期开展调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列入清单。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锡剧保护传承对象档案管理制度,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方式,对锡剧保护传承对象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锡剧市、县两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锡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传承人开展锡剧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其设立锡剧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参与锡剧艺术教学和公益演出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锡剧艺术创作。鼓励锡剧剧本创作,开展锡剧剧本孵化;鼓励创作、复排、移植改编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符合现代审美、满足群众和市场需求的锡剧精品剧目,并按照规定对锡剧优秀剧目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锡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演出服务活动;鼓励锡剧走进社区和乡村,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锡剧排练演出设施,充分利用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

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锡剧排练演出、传承、普及等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场地,支持公益性锡剧演出。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锡剧院团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其在锡剧保护传承中的带动作用,引导院团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深化国有锡剧院团改革的政策措施。

支持国有锡剧院团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激励性薪酬制度,激发院团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国有锡剧院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升艺术创新能力,整理改编传统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演职人员专业素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开拓多元化演出市场,创新拓展传承、传播方式,提升演出质量和观众体验。

规范、引导民营锡剧院团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锡剧院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锡剧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锡剧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锡剧人才库,加强锡剧后备人才储备,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强编剧、导演、音乐、舞美、表演、宣传、经理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支持引进紧缺型锡剧专业人才。

建立符合舞台艺术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锡剧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锡剧表演等艺术类课程,鼓励锡剧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采取委托、订单等方式联合培养锡剧艺术人才。推动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锡剧院团参与锡剧教学,培养锡剧青年人才。按照规定对锡剧职业教育的学费实行减免。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在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锡剧相关专业,支持学校开展锡剧人才培养和锡剧艺术研究,加强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建立完善专业演员兼职教师制度和锡剧名家项目化授课制度,健全招录、培养、就业全过程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进落实锡剧校园普及,建设锡剧特色传承学校,支持学校将锡剧纳入音乐课程,开设锡剧校本课程,设立锡剧兴趣班、社团或者传承基地,组织开展锡剧研学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锡剧保护传承纳入中小学校音乐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内容。鼓励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锡剧院团走进校园,开展演出、讲座等活动,向青少年普及锡剧文化。鼓励中小学校聘请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专业演员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有锡剧艺术特长的学生纳入艺术特长生招生范围。鼓励各类锡剧院团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有锡剧艺术特长的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锡剧艺术进校园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锡剧院团、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在剧本创作、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锡剧创新发展。

鼓励开拓锡剧演出市场,创新锡剧呈现载体和样式。以观众喜闻乐见为导向,打造多样化演出场景,加强新媒体运用,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鼓励锡剧与影视、动漫、游戏等跨界融合,开发具有锡剧文化特色的场景和产品。推动锡剧与旅游融合,拓展“锡剧+旅游”应用场景,支持开发锡剧主题旅游线路。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锡剧博物馆、展示馆建设,推动利用旅游景点、公共交通、特色街区、公共文化设施等传播和展示锡剧艺术。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管理机构应当支持锡剧的传播和展示,并设置相关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锡剧宣传推介,并开设锡剧专栏。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开展锡剧的传播和展示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6月7日为锡剧日。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锡剧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锡剧艺术展演交流活动,推动和支持锡剧对外交流和宣传,鼓励锡剧院团到境内外巡演展演和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进锡剧学术研究和交流,支持锡剧院团、研究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开展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强与无锡等锡剧流行城市的交流协作,开展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协同举办锡剧艺术展演,协作开展锡剧剧目创作、编排和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六条  支持锡剧创作者、锡剧院团和相关机构对锡剧的剧本、音乐、表演视频等作品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锡剧艺术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锡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锡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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