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进行时 | 我市强化租赁厂房安全管理,首次适用地方性法规对个人房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
||||||||||
|
2022年8月30日,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辖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将个人房东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全市厂房租赁领域对个人房东的监管迈入“有法可依、依规治理”新阶段。个人房东出现“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全市首例对个人房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 今年3月5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厂中厂”检查时发现,房东王某将部分厂房分租给某机电设备公司和某电子公司。经调查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后查实:王某未与两家承租单位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房东王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施行,将彻底扭转一部分个人房东对相关法律“只管企业、不管个人”的旧有认知,将个人所有厂房的租赁行为全面纳入执法监管范畴。依据规定,个人房东在厂房出租中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将厂区分割出租但未对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三是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后续,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坚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通过执法压实相关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消除租赁厂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