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常州民主法治建设研讨⑦|从“纸上法规”到“庭上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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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是把人大立法成果转化为具体裁判依据,让国家法治在地方场景中落地生根。近年来,从物业管理到交通出行,从养犬规范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部部带有“常州印记”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出台更新,回应了民生痛点和基层治理难点。法规的实施包括多个环节,执法、司法、普法,每个环节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都能有效推动法规文本走向现实。司法作为法规实施的重要一环,既能对立法质量进行检验,也能将文本内容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权益。常州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让越来越多的法规走进庭审,写进文书,将“立法机关听到的民声”变成了“法官判得下来的道理”。 一、制度根基:有力保障进司法 地方性法规进入司法裁判,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立法法》明确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地方性法规只要与上位法不抵触,法院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直接适用。刑事审判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虽不能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或者说理释法过程中也可有限适用。2022年8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为本地法规在司法领域的深度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实践图景:多种形态展活力 地方性法规走进法庭的方式,远比想象中丰富。同样是“引一条本地法规”,有的直接写在判决主文里,成为定案依据;有的补充完善上位法,将抽象原则变成具体标准;有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让民生工程依法落地;还有的走出判决,衍生出司法建议、普法课程。 常州中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犬主携大型贵宾犬出门未系牵引带,路人躲避时摔倒致九级伤残。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责任;再引用《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携犬出户须系牵引带、长度不超1.5米”的具体标准,认定未牵绳即违反本地“管理规定”,且受害人躲避属正常避险、无过错。据此改判犬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高低楼层诉求不同,极易产生纠纷。常州中院审理全市首例加装电梯行政诉讼案时,根据《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认定区政府作出的项目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全案情况,判决驳回原告撤销项目确认书的请求。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后,法院就加装电梯的配套文件提出明确职能部门、完善加装方案的司法建议,推动常州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 三、正确认识:三个关系需把握 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不能盲目追求判决书的引用数量最大化,应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上位法与地方性法规“合而不同”的关系。上位法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地方性法规处理细节,补充具体的实施场景,两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辅相成。二是正确援引条文与强化裁判说理的关系。法规条文背后承载着民生考量与治理目标,正确适用法规并非简单引用条文,而应进一步阐明为何适用,将立法机关的治理意图转化为司法说理的逻辑支撑,让裁判文书既合法理,又接地气。三是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的双向互动关系。法规立得好不好,司法适用是最佳检测方法。法官在办案中积累的经验,是人大开展立法后评估、推动法规修改完善的宝贵素材。立法与司法之间,应当是双向奔赴,彼此成就的关系。 四、协同推进:双层路径宜构建 让地方性法规更好融入司法,需要立法与司法同向发力,统筹形成“立法-实施-反馈-优化”的闭环。立法重在提升法规的可适用性。人大在立项阶段充分吸纳司法实践需求,邀请法官参与论证,从源头上提升条款的可裁判性;法规出台后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与跟踪,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司法重在提升适用的规范性。法院应持续完善学习培训体系,让法官办案时想得起法规,找得到法规,能在裁判文书中规范援引法规,把地方性法规的治理价值融入说理;同时应培育和宣传典型案例,让群众通过案例看到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价值。这两者之间,需要人大强化统筹与监督。人大可以通过听取专项报告、开展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推动地方性法规真正“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把法规司法适用情况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参考,把法院反馈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法规修改、配套制度出台的依据,持续畅通从立法到司法的良性循环。 良法写在纸上,善治落在案中。地方性法规从文本走进法庭的每一步,都推动着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传递着司法为民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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