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等两项决议决定的决定 |
||||||||||
|
||||||||||
|
(2026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2001年8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2015年10月2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