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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 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 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等两项 决议决定的议案说明
发布日期: 2026-06-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6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 吴海泳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废止《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等两项决议决定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提出背景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及决议决定的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决议决定进行了会商研究,提出拟废止《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等两项决议决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该《议案》。

二、废止理由

2001年8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2025年3月1日,《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同时废止。鉴于《决议》依据的省人大《决定》已经废止,因此,建议废止该《决议》。

2015年10月2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决定》依据2013年8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将全市生态红线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并提出分级管控要求。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明确原规划同时废止。按照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空间管控要求,全市生态红线区域重新划分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由于《决定》设定的保护对象和管控要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与生态环境法典对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表述也不相一致,且有关管理要求已被上位法所覆盖,因此,原《决定》已不再适用,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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