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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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玲
2026年6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抓好法规的研究修改。一是征求意见。将草案文本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二是调研论证。周庆副主任带队赴苏州、无锡等兄弟城市学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赴溧阳市、经开区、钟楼区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全面收集研究近几年食品安全方面的代表议案建议,上门访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分别召开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等专题座谈会;邀请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参与法规修改。三是专家论证。组织法律和专业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法工委组织对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建议,认真梳理研究、反复沟通协调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10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提出,建议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明确部门具体职责,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经研究,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根据相关上位法进一步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提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投入还不够,尤其是检验检测经费偏少,不能满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建议建立财政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经研究,增加财政保障的专门条款。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制度,确保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验检测等经费作为重点保障项目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在预算草案中说明相关经费的安排情况。(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强化投入品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农残、药残超标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突出问题,建议加强投入品管理。经研究,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明确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主体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的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引导和支持生产者采用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完善生产者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上位法对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有明确规定,但占比近九成的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户等的生产管理未纳入规范,建议强化家庭农场等主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经研究,明确对生产者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生产记录管理,明确推行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实施生产记录管理;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建立生产记录的生产者加强风险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等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加强收储运环节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专家提出,近期出现的“泡药杨梅”、“甲醛白菜”等事件暴露出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较大,建议加强收储运环节的监管。经研究,明确建立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以地产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名录;根据不同类型地产食用农产品的收购、储存、运输特点,制定相应风险监测方案,实现重点风险品种抽检全覆盖,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溯源处置。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六、加强重点销售主体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凌家塘市场承担全市约80%的食用农产品供应,对全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起到关键作用,但其自身管理能力还有所欠缺,建议通过驻场监管、设立检验检测分支机构等方式加强对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指导。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外、居民区周边存在大量食用农产品流动摊贩,形成了监管薄弱地带,容易引发质量安全隐患,建议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监管。经研究,强化批发市场管理,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批发市场按照规范设置快检室、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开展检验检测并进行处置,授权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制定配套规范。明确批发市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入场查验和检验检测管理,要求在批发市场出入口和快检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相关管理信息、监控视频等与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接。明确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派驻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在本市重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检验检测分支机构加强对其的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摊贩管理,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和单位建立食用农产品摊贩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摊贩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食用农产品临时经营区域;要求临时经营区域的摊贩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备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完善校园餐食品安全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校园餐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民族的未来,建议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细化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经研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全链条防控风险制度机制,组织多部门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协同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校园餐食用农产品应当溯源体系清晰,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采购时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品质作为供应商评价的优先因素。补充完善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和重点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八、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人大提出,我市在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方面存在资金投入少、快检使用少、检测覆盖面窄等问题,建议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检验检测频次和数量,进一步发挥检验检测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结合本区域农业产业特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提高检验检测频次和数量。基于快速检测低成本、快速发现问题等优点,明确建立健全快速检测体系,将快速检测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年度工作方案时应当明确快速检测范围、批次、经费等内容,并将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检测纳入检验检测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活动的指导培训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九、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提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监管链条长,需要进一步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经研究,强化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相关生产经营者监管全覆盖;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推进智慧化监管,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追溯、信用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明确相关主体按规定上传生产经营信息的义务。对未按照规定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的,明确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强化协同联动监管,补充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跨区域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实现监管覆盖全链条、各环节。加强指导和培训,要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合规指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各环节主体分类开展培训,提升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能力。(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十、健全监督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一审委、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要发动地方各级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经研究,明确人大监督,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市、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明确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公益诉讼职责。明确社会监督,细化投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条款作了合并、删除,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文字进行了相应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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