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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6-04-24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026年4月23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彰显常州试点担当的需要。产教融合是推动产业、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协同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国家先后出台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常州作为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肩负着为全国改革探路、为全省发展先行的重要使命。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战略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有利于推动产教融合从“政策推动”向“法治保障”深化,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二)制定《条例》是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多元主体活力的需要。当前,我市产教融合工作仍面临部门职责分散、企业参与动力不足、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脱节、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制度框架,明确政行企校研等各方职责,构建常态化推进机制,有利于打破体制壁垒、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内生动力,形成“以产兴教、以教强产”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制定《条例》是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加快构建“1028”现代产业体系和“6+X”未来产业体系,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复合型创新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构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产教融合新生态;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创新高地”注入持续动能。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自立法计划启动以来,市教育局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与江苏理工学院立法研究中心合作组建工作专班,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深入调查研究。赴宁波等先进地区学习立法经验;深入溧阳、武进等地走访在常央企、产教融合型企业20余家,调研在常本科高校、职业院校10余次,多轮征集立法需求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集意见,书面征求各辖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企业座谈会、院校研讨会20余场次,累计收集意见建议200余条。四是反复修改完善。与市人大、司法局等多次开展讨论,逐条进行研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30余稿,2026年1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合法性审查。2026年1-3月,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征求意见和协调论证等方面工作,再次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2026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草案)》共四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组织与实施、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特色内容如下:

(一)健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针对部门职责分散、协同效率不高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十条)系统明确了各方在产教融合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将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推进机制(第四条)。二是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系统规定教育、人社、发改、工信等部门职责,形成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第五条)。三是突出校企主体作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与企业应当在资源统筹共享、技术创新服务、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第六条)。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明确行业组织,工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职能,发挥产业园区、科教城管理机构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第七、八条)。

(二)明确产教融合的重点领域。针对教育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存在结构性矛盾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产教融合的重点领域和具体举措。一是建立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产教供求信息有效对接(第十四条)。二是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建产业学院、工匠学院、实习实习基地等,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产教协同育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三是支持校企在学科专业优化、教学资源开发、职业启蒙教育、学生实习实训、教师企业实践、技能培训与认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开展合作,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四是推进开放合作,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校企共建海外实训基地,教随产出产教同行,打造职教出海新范式(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三)强化多元要素的支撑保障。针对资金、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细化了支持保障措施。一是强化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第二十六条)。二是细化“金融+财政+土地+税费”组合式激励政策,统筹安排产教融合资金,创新多元金融服务,优化土地供应方式,落实税费抵免政策,激发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内生动力(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三是优化绩效分配机制,合理核定收益分配比例,对贡献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四)构建闭环管理的监督体系。《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完善督导评估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建立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搭建平台促进多元主体沟通合作(第三十三条)。二是开展督导评估,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对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概括性法律责任,对骗取、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依法追责(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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