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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4-24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6年4月23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张立新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工委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组织了对条例(草案)的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工作情况

早在3月份,我工委就启动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赴科教城园区实地调研部分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4月初,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后,我工委立即联合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在市、区两级开展立法调研,并在武进区召开了有多个职能部门、职业院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我们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重点听取在社会发展观察点、产业一线和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们的意见。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经调研,我工委认为,制定条例(草案)是立足常州城市发展实际、破解改革深层矛盾、将试点优势固化为制度优势的关键举措。其必要性、可行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破解产教融合深层障碍、保障试点改革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常州作为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承担着为国家探索路径、提供经验的重大使命。近年来,我市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成立由3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常州市全面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行动方案(2025—2030年)》等一系列政策,设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资金,有力推动了产教融合实践。然而,当前我市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仍存在长效沟通合作机制不畅、信息与资源共享不足的深层瓶颈,产与教之间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现有政策体系存在政出多门、协调难度大、行业协会角色缺位、企业主导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难以通过短期、分散的政策手段根本解决。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层面明确政府各部门、行业组织、学校、企业等多元主体的权责义务,构建稳定、权威的制度框架,是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确保产教融合国家试点工作能够克服阻力、纵深推进、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二)草案内容植根于常州丰富的实践探索,具备坚实的政策基础和有效的经验支撑

条例(草案)是对我市长期以来,特别是成为国家试点城市以来,在产教融合领域一系列成功实践与有效政策的高度凝练和系统集成。在专业对接产业方面,我市建立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已建成省优质中职专业19个、省五年制高职高水平专业群5个、省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建设点17个,专业产业吻合度不断提升。在载体建设方面,已建成两批27家市级产业学院,获批14个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和2个国家首批现代产业学院,常州新能源产教联合体成为首批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为条例相关条款的制定提供了鲜活样板。在合作模式上,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订单班、冠名班等项目已近400个,职业院校校企共建专业比例超80%,形成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激励机制上,我市已先行探索明确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所得收入可按35%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有效调动了教师积极性。草案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和规范化,上升为法规条文,确保了条例内容源自实践、指导实践,具备高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是集成政策资源、引领未来发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法治保障

当前,常州正全力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创新高地”,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和创新人在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然而,面对布局低空经济、养老服务等新兴产业和民生紧缺领域,在常高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规模仍显滞后,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这暴露出教育供给侧对产业需求侧变化的响应仍需制度化的强力驱动。制定条例,旨在集成发改、教育、工信、人社、科技、财政等多部门政策资源,超越以往由教育部门单点推进的局限,形成全市“一盘棋”的系统性推进合力。条例草案中关于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建跨区域的产教融合共同体、强化金融财税土地组合式激励、明确行业组织参与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设计,正是为了构建一个能够灵敏响应产业变革、高效配置资源、激发全社会参与动能的生态系统。这不仅是解决当前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脱节”问题的关键,更是为常州未来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高质量人才支撑的长远制度性安排。

我工委认为,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冲突,条文结构合理,表述较为清晰,内容比较全面,内容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审查意见

综合调研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工委经讨论研究,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总则与各方职责:

1、建议条例(草案)第一条增加常州元素的表述,突出聚焦地方特色。

2、建议对职业学校与高等学校的合作导向作适当区分。条例(草案)第六条鼓励学校与特色优势企业合作。鉴于产业迭代升级,建议不采用具体产业名称,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与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民生紧缺领域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支持职业学校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侧重开展协同创新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以更精准地引导两类学校发挥各自优势,服务产业的不同层次需求。

3、建议进一步明确行业组织的具体职责。条例(草案)第七条对行业组织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建议在该条中将行业指导从“倡导性”提升为“约束性”,解决行业参与虚化问题,增加行业组织推动产教融合标准化建设的职责内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对行业组织的评价体系,将行业指导具体化、标准化的同时形成闭环系统。

(二)关于组织实施的具体规范:

4、建议加强多元办学的导向力度。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关于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的表述,明确办学主体范围及收益分配规则,这样有利于破解当前办学要素参与“产权不清、收益不明、风险不分”的难题,增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信心。

5、建议增加立德树人思政元素。可以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为:“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6、建议对学生实习实训提出更明确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对学生实习实训的规定偏重制度与安全,建议增加对实习实训质量的要求,可修改为:“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提升岗位专业对口率,保障实习实训质量,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性劳动或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作业。”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和实习成效,杜绝“廉价用工”“放羊式实习”。

7、建议细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较为宏观。建议增加一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产教融合活动所获收益,主要用于绩效分配、学校事业发展、产教融合再投入等,其中用于奖励对产教融合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以增强对一线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激励,激发其服务产业的积极性。

8、建议细化职业资格就业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有相关表述,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仍然有大量普通技能岗位是“无资格就业”的现状。建议借鉴德国“法律保障、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化培训、终身技能认证”四位一体的经验,聚焦职业资格准入扩面、行业协会法定职责、企业培训资质认定、培训师资格认证、技能证书与学历证书融通等方面再论证、再完善本条款。

(三)关于保障激励措施的力度与操作性:

9、建议明确产教融合收益分配的具体激励导向。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没有规定产教融合收益分配的比例。江苏、上海等省市是明确了具体的比例数或区间数值,这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参考激励创新的政策精神,将该条修改完善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收益管理与分配制度。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校企共建产业学院等所得收入,在扣除成本并依法依规提取发展基金后,可用于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并向承担产教融合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具体分配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这既释放了学校自主权,也明确了激励导向,比简单规定比例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

(四)关于附则与用语定义:

10、建议补充“双师型”教师的核心定义。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对部分用语进行了解释。建议增加一项:“(四)本条例所称‘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这有助于统一认识和标准,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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