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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6-06-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6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 峰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本《规定》,是破解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难题、补齐制度短板、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的现实需要,聚焦解决本地监管堵点难点:

一是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镇(街道)监管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村级服务站点规范化水平不一,协管员队伍建设缺乏制度保障,源头隐患排查、信息上报、日常巡查等“最后一公里”监管仍存在盲区。

二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不畅。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流程、查验要求不够细化,集中交易市场入市查验、补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无合格证明的农产品直接入市,风险防控存在漏洞。

三是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协查等方面协作机制不够健全;面对农产品大流通格局,跨区域风险管控、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缺乏制度支撑。

四是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全面形成。宣传引导、舆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渠道、办理程序、保密措施与激励机制不够具体,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力度不足。

五是绿色生产与品牌培育引导不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广力度不够,优质优价机制不明显,产业高质量发展与质量安全提升的协同性有待增强。

六是重点领域保障不够精准。校园餐食用农产品采购与安全管理缺乏细化规范,保险检测结果作为合格与溯源凭证的创新做法缺乏制度依据,特色监管与服务举措缺乏法治保障。

基于上述现实需求,通过“小快灵”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规定、固化我市成熟经验、破解突出问题,为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精准、可操作的法治支撑,十分必要且迫切。

二、《规定(草案)》起草过程

自立法计划启动以来,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联合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常州大学及时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构建多方协同立法格局,常态化召开工作推进会,稳步推进起草各项工作。一是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全面梳理归集国家、省、市及其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形成可动态更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汇编》,为立法提供坚实的制度参考。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考察。全面走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辖市区,广泛听取基层工作意见;赴广州、深圳学习先进治理经验,融入草案内容。先后召开部门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市级部门会商会、省市专家论证会等多场次专题会议,全方位摸排治理痛点、收集立法需求。三是广泛征集各方意见。2026年1月至3月,通过政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书面征集各部门、辖市区及相关市场主体意见,累计收集各类意见建议32条,逐条梳理研判、择优吸纳,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四是反复打磨完善文本。专班结合调研成果、各方意见及专家论证建议,多次开展文本研讨修订,累计修改完善20余稿,2026年4月底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提交合法性审查。2026年5月,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征求意见和协调论证等方面工作,再次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审议稿。2026年5月26日,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规定(草案)》主要内容

在制定《规定(草案)》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规定(草案)》制定的总牵引,充分落实“小快灵”立法思路。目前《规定(草案)》共计二十条,分为五个部分:

一是总则部分。从第一条至第七条是《规定(草案)》的总则部分,主要围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与基层组织职责、政府部门职责、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等内容展开。

二是管理要求部分。从第八条到第十五条是《规定(草案)》的治理要求部分,该部分主要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应该符合哪些要求入手,围绕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推广绿色生产技术、禁止生产区及其修复治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入市查验与检测以及本市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展开。

三是监管措施部分。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是《规定(草案)》的具体监管措施部分,该部分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要求落实的措施展开相关内容,主要围绕信息化服务推广、部门与区域协作、保险检测报告认可探索等展开。

四是法律责任部分。第十九条是《规定(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相关法律责任作指引性表述。

五是附则部分。第二十条是《规定(草案)》的附则部分,对《规定(草案)》的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四、《规定(草案)》的重点与特色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涉公众身体健康的基本问题,又由于食用农产品涉及生产、储运、批发、销售等诸多环节等,使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职责不清、要求不明、程序空转、保障不力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规定(草案)》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重点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的问题。《规定(草案)》以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为分界,划定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发展改革、教育、商务等部门和单位也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此外,《规定(草案)》第十七条专门设置了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了跨区域合作要求,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食用农产品从生产转向批发、零售的环节中,最为重要的监督措施就是市场准入制度。《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设置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第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的建立健全予以规定,第十二条对食用农产品的储运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十三条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入市检测制度。通过上述条款,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检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零售领域、流向厨房餐桌。

三是重点解决校园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校园餐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了本《规定(草案)》的高度关注。《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措施提出了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采购更优质的食用农产品,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四是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中主体多元协同问题。《规定(草案)》第三条第四款提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规范行业协会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第六条规定消协、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监督,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并设置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等。通过主体多元协同,尽可能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目的。

《规定(草案)》以及起草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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