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 |
||||||||||
|
||||||||||
|
2026年6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许 玲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修改的背景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典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需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及时修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法典的规定。 经全面梳理,发现《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部分条款与法典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二、法规修改的过程 根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工委和各法规的组织实施单位,起草了法规修正草案初稿,将文本在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征求意见;组织调研论证,面对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与省法规的清理修改做好衔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因此对条例中引用的上位法名称作相应修改。 2.根据法典的规定,增加个人遵守水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配合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义务;增加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加强源头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维护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的义务;基于法典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已作出明确规定,删除了相关内容;对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新污染物、再生水使用范围和标准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二)关于《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法典生效之日起废止,因此对条例中引用的上位法名称作相应修改。 2.根据法典的规定,在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上增加禁止丢弃、遗撒的行为;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罚则作了修改。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苏ICP备11203853号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邮编:213022
建议使用IE8.0版本或以上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