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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0-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10月24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履职质效,根据地方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安排审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据法定职责、紧扣市委部署、回应群众关切”的原则,按照“少而精、深而实”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专工委室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方意见,统筹安排全年各次常委会会议议题,防止议题扎堆、前松后紧。合理安排每次会议日程,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并确定若干重点议题,确保审议时间,提高审议的集中度、精准度。会议议程经主任会议确定后,一般提前七日通知参会和列席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条  深入开展调研活动。各专工委室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在会前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以下统一简称“调研活动”)。调研活动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专工委室负责制定调研方案。

调研人员组成应当注重代表性、广泛性和专业性,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市民群众参加,对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安排人大智库专家参与,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调研活动前,一般应当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参与调研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为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议题的重点发言人。

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客观准确掌握真实情况。

第三条  认真起草各项报告。相关专工委室精心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初审意见报告(以下统一简称“调研报告”),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调研报告应当遵守“四三三”原则,即报告内容的百分之四十汇报工作情况和成绩,百分之三十讲问题不足,百分之三十提意见建议。调研报告要避免与部门工作汇报稿重复雷同,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基层的心声诉求积极回应,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规范会议材料报送。“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案等会议材料,应提前送交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征求意见,其中专项工作报告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不少于三分之一,解决问题的举措不少于三分之一。“一府一委两院”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委会,法规案、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报告和议案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五条  开展会前学习。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原则上围绕重点议题组织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可以采取专题讲座、观看专题片、组织实地考察、听取专项情况汇报等形式,增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对相关议题的了解,以更好地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相关专工委室围绕审议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参阅资料,供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和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办公室统计出缺席和审议发言情况并汇总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缺席三次及以上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七条  认真组织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全体组成人员集中审议的方式,也可采取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方式。其中,审议法规草案和政府半年工作情况报告采取分组方式,召集人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并代表本组向全体会议汇报分组审议情况。常委会联组审议和分组审议时,相关专工委室应当派员参会,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

常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相关关专工委室与办公室共同做好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组织引导和对接安排,提前做好准备。驻会委员要带头对本专工委室承办的议题作重点发言;每位非驻会委员至少认领1项挂钩议题作重点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当至少选择1项议题作重点发言;列席会议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应当积极发言、提出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审议意见。

第八条  提高审议发言质量。审议发言应当直奔主题、言简意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审议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应当主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当主要围绕法律制度是否有效落实、法定职责是否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是否严格遵守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增强专题询问工作效果。各专工委室在十一月底前,结合下一年度监督工作选题,提出至少1个专题询问议题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每年不少于2个专题询问议题。

相关专工委室要认真做好准备,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梳理问题提纲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采取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确定询问人,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与询问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到会应询。

询问现场采取指定和随机相结合、既定问题与临时提问相结合、一问一答与深入追问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应询人应当针对问题讲工作情况、讲存在问题、讲整改措施,防止“照本宣科”、答非所问。

第十条  抓好审议意见处理落实。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及相关专工委室及时汇总整理审议意见,列出问题清单,在10日内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建立审议意见当面交办制度,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向“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同志当面交办,其他议题由相关专工委室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和“两院”负责同志当面交办。

相关专工委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理结果。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要体现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完成时限。

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及承办部门,并呈报市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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