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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意见(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4-05-0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4年4月30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 孙春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意见(草案)》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为两种重要的监督方式,虽有定位、程度、方式之别,但政治属性、目的、法律依据、监督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后果、目标任务一致。充分发挥各自职权优势,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可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通过加强贯通协调工作,有助于推动两个监督相互融合、双向促进、质效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是依法治国、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是贯彻中央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的需要;是创新人大工作制度的现实需要,具备贯通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意见(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我委在学习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有关地市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草案)》,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监察和司法代表组成员及市人大相关工委室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此稿。

三、《意见(草案)》的主要内容

《意见(草案)》共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个部分,核心内容主要是建立五个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调研报告、审议意见、问题清单等资料,及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的突出信访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违法情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且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属于人大监督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发出的抗诉书、重要检察建议,及时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做好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

(二)相互参与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调研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事项和监督线索,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在监督工作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依托人大代表“家站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日常沟通和定期交流,倾听代表声音,回应群众呼声,接受代表监督。

(三)双向贯通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每年可选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年度监督事项,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有关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电信网络诈骗、突出违法犯罪预防和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问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议题、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制度供给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立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四)有机衔接机制。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实现有机衔接。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监督事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检察机关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建议的公开听证、异议复核、磋商办理等环节,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检察建议监督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分析研判,符合代表建议要素要求,并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以代表议案、建议的方式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规定对其加强跟踪督办,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五)协调共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有效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调研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听取相关意见。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相关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建议及其他交办和配合事项。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适用、广泛宣传地方性法规,确保法规严格执行和全面实施。

在保障措施部分,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数字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贯通协调全过程,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报告。要尊重检察机关的监督自主性,支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开展监督。要建立常态化联络协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沟通,规范信息互通,细化工作流程,强化跟进管理,确保贯通协调高效顺畅。要依托“一网统管”“数字人大”等平台,提升贯通协调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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