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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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12月8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健全完善机关党委内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中共常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党工委)和中共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领导下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建工作,同时完成机关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支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机关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以下简称机关工会),支持机关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2.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审批机关党委所属支部党员发展工作; 4.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5.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6.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7.研究机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工作部门提出,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内容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工委室或其他部门的,事先应协调会商,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拟提交机关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材料或方案,应在会前2天报送办公室人事处。办公室人事处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各位委员,对拟研究的问题进行充分酝酿。 第七条 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需要机关党委会议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的意见,必要时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八条 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作好会议记录,视情况编发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签发。机关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人事处印发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九条 凡经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由相关单位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应在任务完成后向机关党委报告,重要事项应向机关党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条 机关党委每季度组织党委委员集中学习1次,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中央、省市委重要决定、决策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每次学习的具体内容由机关党委根据上级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安排。机关党委委员根据上级要求和个人实际制定相应学习计划,带头落实。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委员每年结合分工,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提高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每年组织1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省市委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机关党委成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团结,创造性地开展机关党建工作。 第六章 指导支部建设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支部建设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支部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委员除了参加本支部党的生活外,各联系一个支部,定期参与该支部党建计划、安排、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负责每半年对所属支部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支部组织设置规范、制度落实、活动经常、效果明显。每年组织1次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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