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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规范履职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6-0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规范履职的规定

(2018年5月3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着力提升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成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恪尽职守。

第三条  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

第四条  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组成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运行的制度和程序,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职务。驻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七条  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选择3个以上常委会审议议题,全过程参与议题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会议审议、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组成人员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优先安排组成人员参加“一府一委两院”重大事项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驻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牵头主持常委会重点课题调研,并提交1篇以上调研报告。

第九条  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读常委会会议文件,结合常委会研究室、相关工作机构提供的参考资料,对审议议题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和意见,作好会议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积极发表意见,审议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发言材料或者书面审议意见会后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常委会分组审议小组召集人,主持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汇报审议情况。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建立重点发言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一般每年安排2至3个议题开展专题询问。组成人员要带头参加,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并踊跃提问。

第十四条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邀请提出相关意见的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六条  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培训、会前学法、专题学习和外出学习考察。将定期向组成人员提供政情信息、参考资料,及时通报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主要工作。

第十七条  组成人员带头落实“三联系”制度,每人联系市人大代表不少于2名,经常性联系5名以上基层群众,驻会组成人员每人联系1至2个市人大代表小组。

第十八条  组成人员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独立或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建议,遵守各项纪律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情况列入履行职务档案。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对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以适当的方式向组成人员反馈。组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主任会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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