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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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3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有效履行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市民代表参加;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精准选题、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围绕推进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办公室汇总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并经常委会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时一般应安排专题询问,原则上每年安排2-3个议题。专题询问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研究室和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配合。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负责承办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时就专题询问事宜与“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于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一个月前,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议题、目的、对象、时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常委会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组织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深入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征求意见函,通过市人大网站、公众微信号、新闻媒体等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调研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调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收集到的问题进行筛选、归纳、整理,形成专题询问问题提纲,提出询问人和被询问单位建议名单,于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一周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被询问部门根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制定应询方案,做好应询准备。专题询问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应询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并举行,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采取联组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先由主任会议确定的询问人提出询问。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特邀市民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提出询问。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根据现场询问情况设定提问时间和应询时间。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抓住关键和要害,不回避矛盾。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作出应答,不能质疑询问及询问人,不能走过场。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询问问题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八条 被询问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要求被询问部门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被询问部门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特邀市民代表分别对询问现场情况及部门平时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根据被询问单位平时履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测评结果和综合评价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主要领导,同时反馈被询问部门,并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归纳专题询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并跟踪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六个月内,将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询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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