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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1-1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进入员额满一年,且由其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报告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一次。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成负责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

第五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报告时间、报告人数、报告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报告对象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原则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或者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每年的报告对象,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学理论、法律业务知识等情况;

(二)兑现任前承诺情况,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廉洁纪律等;

(三)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司法情况,包括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办案效果等;               

(四)接受人大监督情况,包括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报告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撰写履职报告,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由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旁听庭审、调研座谈、民主测评、单独谈话、调阅资料、案件评查、征集意见等方式,了解报告对象履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书面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时参考。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报告履职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参评人数90%的为优秀;达到参评人数80%的为满意;不足参评人数40%的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大具体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评议结果梳理汇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并反馈给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十四条 报告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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